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琚瓔 代理人 楊蕙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琚瓔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採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或調解,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或調解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年事已高,罹患重大傷病,無工作收入,子女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無工作收入,目前僅依靠政府低收入戶補助及身障補助共約新臺幣(下同)8,440元勉力生活,實無力清償所積欠之債務等情。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請求裁定准許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截至民國107年10月1日,尚積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無擔保或優先權債務544,306元,有新光銀行陳報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1-34頁),而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清算程序聲請前,曾於107年5月間向本院聲請與債權人調解,然調解不成立等情,亦有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2頁),堪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而未能成立,又聲請人據以聲請清算,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又聲請人每月收入為身障補助8,499元、無工作、名下亦無財產乙節,有聲請人全國財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可佐(見本院卷第
9、10、22頁)。而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部分,分別為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2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日常生活用品費500元、電信費500元,則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合計為8,700元,核均屬合理且必要之費用。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8,499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8,700元觀之,聲請人已不足以負擔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另考量聲請人已年逾75歲,患重大傷病、領有重大身心障礙手冊等情,亦有聲請人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5),聲請人確實難尋穩定收入之工作,更遑論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其利息或違約金債務部分仍在增加中,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持續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自有依據消債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未投保商業保險,有聲請人全國財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可證(見本院卷第9、27頁),堪認債務人現有財產尚不敷支付清算程序之費用,依首揭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應由本院裁定開始債務人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㈢、另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以避免債務人基於脫免債務之意圖,故意提出顯難使債權人接受之方案,造成無法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其更生方案,而依法律規定進入清算程序之結果,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上述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事由所致,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債務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消債法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本裁定已於107年11月14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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