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泉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秋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6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9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