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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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大三通休閒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詩彥 被上訴人即原告廣美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萬8,300元(計算式:房屋現值3038,300+1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