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1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主文甲○○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