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葉志淵 被告 黃清傳 即大順企業社
黃清傳即大發企業社黃清傳即大平企業社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對於該項法律關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附卷可查,而被告總行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揆諸前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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