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四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答鯨枚右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答鯨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答鯨枚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以法九0矯字第0二六二○一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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