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嚴筱茜 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吳家銓 被告甲○○複代理人 郭宸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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