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一四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甲○○在羈押期間祖父過世至今,尚未向其上墳,實為遺憾與不孝。(二)聲請人之父雙眼弱視,母親罹患憂鬱症、嚴重哮喘及嚴重精神耗弱,加上妹之年幼,而聲請人乃獨子,實有絕對必要負起家庭生計。(三)聲請人罹有遺傳性哮喘,經常發作,痛苦萬分,從小活至今已屬上蒼保佑。
(四)聲請人因家庭情況特殊,如果一直羈押於台灣桃園監獄,可能再也沒有機會看到母親(因母親之病已太重,且情緒極不穩定),恐有子欲養而親不待之憾。(五)茲因八月二十一日已辯論終結,於九月十四日判決,故追刑期已不成問題,且聲請人居有定所及固定職業,必定隨傳隨到。綜上原因,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以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
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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