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續一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尚無前科,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而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有告訴人出具之陳報狀及協議書附於偵查卷可稽,已知悔悟,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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