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訴字第137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7270號),於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籌備成立波音國際標準驗證有限公司,約定股東甲○○出資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 邵燕華 出資二十五萬元, 林玉璋 出資十五萬元, 林周玉英 出資五萬元、 林扶美 出資五萬元,甲○○因資金不足,乃向父親林玉璋、母親林周玉英借款,並由林玉璋向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貸款一百萬元籌為股金。全部股金二百萬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繳納完畢,並於同日存入由波音國際標準驗證有限公司籌備處在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經 詹啟吉 會計師查核無訛,於同年月二十日出具查核報告書,甲○○於取得上開查核報告書後,為節省利息費用,竟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將二百萬元之股款提領一空,隨即將其中一百八十萬元匯入林玉璋設於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林玉璋則於同日,即將其中一百萬元還清銀行貸款。
三、處罰條文: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附記事項:被告應於九十五年六月二日前捐款十萬元予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黃珮華法官黃炫中上開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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