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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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四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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