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李順德 代理人 詹湧翔 被告 周依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9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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