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小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39號上訴人 羅祥如 被上訴人 陳芊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5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5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呂明龍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