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宥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上列被告曾宥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許博鈞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