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恩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及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部分,分將「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06號」、「111年度花原簡字第8號」誤載為「110年度花簡字第106號」及「111年度花簡字第8號」,因上開記載顯為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蓉附表:
編號更正部分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更正後記載內容1原裁定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案號110年度花簡字第106號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06號2原裁定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案號110年度花簡字第106號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06號3原裁定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花簡字第8號111年度花原簡字第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