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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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黃淑英 代理人 李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花蓮二信台東分行│107年8月3日│2,521元│LA0000000│ 許力中 ││││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2│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花蓮二信台東分行│107年8月3日│6,238元│LA0000000│ 徐淑萍 ││││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3│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花蓮二信台東分行│107年8月3日│5,000元│LA0000000│ 陳佳吟 ││││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4│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花蓮二信台東分行│107年8月3日│10,500元│LA0000000│ 徐善箎 ││││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5│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花蓮二信台東分行│107年8月3日│10,500元│LA0000000│ 鄭悅孜 ││││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6│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花蓮二信台東分行│107年8月3日│765元│LA0000000│ 伍新皓 ││││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7│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花蓮二信台東分行│107年8月3日│10,500元│LA0000000│ 潘連傑 ││││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