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毒抗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毒抗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毒抗字第107號抗告人即被告 賴政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毒聲字第536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觀察、勒戒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觀字第46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9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事項所為之裁定,乃拘束身體、自由之保安處分,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故如被告死亡者,自不得對之為實體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政緯提起抗告後,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被告既經死亡,已無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相對人存在,檢察官所為聲請當屬無據,原審未及審酌,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告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法顯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併將其聲請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