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56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嘉民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