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雨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淑香 是否為連帶債務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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