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宣告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1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鎮○○里○○路○○○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鎮○○里○○路○○○號)之監護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民法第1106條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鎮○○里○○路○○○號)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267號宣告禁治產,並由聲請人之母張 黃美英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監護人。今因監護人 張黃美英 於99年6月14日死亡,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利益,經由親屬會議決議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故請求選定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父乙○○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267號宣告禁治產,並由聲請人之母張黃美英為其監護人,惟監護人張黃美英於99年6月14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為真正,則參諸上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對於乙○○已為監護宣告。次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張黃美英已於99年6月14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謄本在卷可參,則依前開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選定監護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查聲請人甲○○係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長女,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且經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親屬會議推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親屬會議紀錄、親屬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由聲請人負責照護事宜等情,認由聲請人甲○○擔任其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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