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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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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