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珈甄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867號、99年度緩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寶島王Z紅鬍子的密寶」壹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珈甄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四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寶島王Z紅鬍子的密寶」一片,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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