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綜被告劉文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劉文龍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四號、一○○年度執續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劉文龍強盜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李綜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為被告劉文龍上開案件出具十五萬元之保證金,而被告得獲釋放,然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戶籍地即住所地及其所陳報之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及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均未到署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九十六年度刑保字第七九三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證,且參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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