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益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益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劉益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劉益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3日│99年6月23日│99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365號│99年度毒偵字第336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7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79號│99年度訴字第3579號│100年度訴字第7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6日│100年1月6日│100年4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79號│99年度訴字第3579號│100年度訴字第7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838號│100年度執字第3838號│100年度執字第6142號│││(曾與附表編號2、3定│(曾與附表編號1、3定│(曾與附表編號1、2│││應執行1年6月)│應執行1年6月)│定應執行1年6月)│└────────┴──────────┴──────────┴──────────┘受刑人劉益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9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5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