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宛珍律師
周金城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吳俊螢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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