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律師
蕭敦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17
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
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於民國98年2月24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5月24日第1次延長羈押後,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98年7月24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茲被告以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云云,惟查:被告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於96年10月3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後,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2年1月
3日,茲因上開假釋業經撤銷,並於98年8月6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被告入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開殘刑,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及該署檢察官98年度執助金字第723號執行指揮書1紙(本院卷第19頁)在卷可按,是被告已非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2號案件所羈押之人犯,至為明確。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已無審酌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劉國賓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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