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訴人 許德成
許文生 許文吉 視同上訴人 許文正 上訴人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許文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視同上訴人 許澤耀 訴訟代理人 許黃淑美 視同上訴人 許淑真 法定代理人 蔡明寬 視同上訴人 許淑娥
許瑞麗 許振瑞 陳梨媚 許晉魁 許凱惟 許進廷 兼法定代理許陳梅人視同上訴人 許智能 被上訴人 陳昭志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