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翁焜指定辯護人張寧洲律師(義務辯護人)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林翁焜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判決當事人欄有關被告林翁焜之辯護人記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張寧洲律師(義務辯護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林翁焜之辯護人記載,誤載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卷內委任資料不符,爰按上揭說明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瓊慧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