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誠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十九日以104年度訴字第876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427、104年度少連偵字第66、1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志誠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2月15日以104年度訴字第876號為簡式審判判決在案,該刑事判決業於105年3月1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且上訴人已於105年3月8日撰寫上訴狀提出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並於同年3月10日到達本院,其上記載「不服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6號刑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二審事,理由後補」等語,惟其後仍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證,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5年3月11日)後20日之105年3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4年5月24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載上訴之理由,於105年5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述上訴之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