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訴人 莊國欽
莊國輝 莊富美 莊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訴人 劉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8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