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50號原告 何秀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之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倘被告係欲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之雲監裁字第裁72-KK0000000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則應載明: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設嘉義縣朴子市○○○路○○號,代表人 劉英標 (所長)、住同上;且應補正訴之聲明:撤銷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之雲監裁字第裁72-KK0000000裁決處分。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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