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59號聲請人即監護人 郭莊郁子 相對人即受監護人 郭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夫,而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人 經鈞院 以104年度監宣字第5號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茲因家父 郭文炳 於民國97年5月30日逝世時,夫郭茂雄未受監護宣告,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惟近日接獲通知始知仍有一筆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現因補辦郭文炳之繼承登記之故,需處分受監護人宣告之人前述之不動產,爰聲明:㈠請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如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及建物;㈡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受監護人郭茂雄為其夫,而本件相對人業經鈞院以104年度監宣字第5號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閱屬實。而聲請人雖主張欲辦理繼承登記,而須處分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惟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郭文炳,此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可參。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除相對人郭茂雄外,尚有 郭鎮瑋 、郭燦彬、 郭順景 、 郭順益 、 郭藝好 、 郭藝勤 (已於104年7月19日死亡)等人,此亦有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可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繼承人郭文炳之土地尚未經辦妥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時,不得為任何處分行為,且被繼承人之任一繼承人均得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辦理繼承登記。而本件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既未辦理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即不得予以處分,亦不得為請求分割之行為。是以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准其處分如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及建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雅惠附表:
┌─────────┬────┬──┬───┬────┐│土地│面積│持分│應繼分│財產價值│├─────────┼────┼──┼───┼────┤│台北市○○區○○段│98.31│1/16│1/7│2369元││2小段477地號│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