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順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哲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原告 蔡永慶 上列原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黃禹慈 律師被告裕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黃瑋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5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許,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