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732號聲請人 詹玉暖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雲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本票原本供核對。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