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34號原告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帆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被告台灣吉普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天君 訴訟代理人 葉日青 律師
姜萍 律師 李珮禎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仁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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