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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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原告 廖婉婷 被告 廖璟妤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4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廖婉婷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7號被告廖璟妤被訴誣告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