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9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火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謝廣恩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謝廣恩(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新北市○○區○○路○○○號)於民國103年12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謝廣恩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謝廣恩為聲請人所轄服務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失蹤,迄今未尋獲,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個人資料表、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為證,並有全民健保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可佐。前經本院於107年11月12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謝廣恩陳報其生存,或知謝廣恩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謝廣恩於失蹤屆滿3年之103年12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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