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豐鑫選任辯護人陳守文律師被告張秀美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