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49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除已繳20,062元外,其餘5,94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金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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