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崇善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 律師
陳佳瑤 律師 李育敏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解除。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準走私管制物品進口罪及非法寄藏手槍子彈罪嫌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甲○○已於民國99年3月11日及同年4月15日以證人身分就案關事實作證、接受對質詰問完畢,先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不復存在,爰予解除,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建興
法官周美玲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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