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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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 律師
陳俊文 律師被告乙○○
丙○○丁○○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莊勝榮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惟查本件原告嗣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具狀追加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貳萬壹仟零貳拾捌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貳萬壹仟零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零參佰肆拾肆元,尚不足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