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4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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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七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九月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九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