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判決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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