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7號上訴人 陳炎隆
黃錦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7號上訴人 陳炎隆
黃錦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