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21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桂清 被上訴人伯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力敏 訴訟代理人何桂清被上訴人力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錦沄 訴訟代理人 朱雯瑄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陳宛榆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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