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上訴人樹花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禹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所載之址(本院卷第36頁),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同年12月12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