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402號聲請人 何丞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何文雄 (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何文雄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23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即何文雄之次子為監護人,何文雄目前僅依每半年領取之退休俸新臺幣(下同)約24萬元及每月利息1萬元支應開銷,然其現由外籍看護照料,加上日常生活所需之補給品,所費不貲,而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欲辦理下水道工程,擬向何文雄承購其名下如附表所示土地,故欲出售該地補貼何文雄之生活費用,爰聲請准許聲請人處分何文雄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
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113條,上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前揭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函及高雄市政府104年5月27日高市府水利字第10433357800號開會通知單暨所附○○○區○○路雨水下水道工程」用地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說明資料、104年6月24日高市府水利字第10433936800號函暨所附○○○區○○路雨水下水道工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何昌明 出具之同意書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
231號卷宗查明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另依前揭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函文及土地登記謄本,可知本件高雄市政府係以其核定之市價每平方公尺1萬2,800元購買何文雄所有如附表之土地,遠高於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符合何文雄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妤瑄附表: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3.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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