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炎隆
黃錦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5,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高英賓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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