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黃國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徑 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及系爭不動產興建費用計算予以核定,而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0元,系爭不動產之興建費用為2,500,000,此有原告所提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原告於106年1月6日所提之補件附卷可稽,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43,927元(計算式:1,900元/㎡×707.33㎡=1,343,927元,1,343,927元+2,500,000元=3,843,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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