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債權人 陳之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芮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請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起算日若有誤,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債權人 陳之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芮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請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起算日若有誤,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